江苏张家港,女子在政务中心办理护照拍照时,将金项链取下放在拍照处的桌子遗失,次日女子报警,又过了几天,警方通过监控拿走女子项链的是一名10岁的女孩。警方联系女孩妈妈,女孩妈妈说女孩已经将项链扔了。女子要求女孩妈妈赔偿,未果后将女孩妈妈告上法庭。女孩妈妈虽然承认女孩捡了一条项链,但是表示无法确定是不是女子丢失的项链,同时辩称即便女孩捡到的项链就是女子的,也是女子自己没有保管好,不能让一个小孩子承担全责。法院这样判!(来源: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陈某将女子项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陈某称,不久前,自己在政务中心办理护照时,将从某平台花3286元购买的金项链放在拍照处的桌子上,后来发现不翼而飞。
反复查找未果后,自己便报了警,报警第4年,民警通过监控发现是被项某10岁的女儿拿走。
随后,民警将项某及其女儿叫到派出所,项某当着民警的面承认项链是其女儿拿走的,但声称其女儿已将项链扔掉,且态度强硬,不愿意承担赔偿费用,自己于是将项某告上法庭。
陈某还表示,自己的项链虽然实际只花了3286元,但是已经买了7个月,如今的金价已经不一样,项某不仅要赔偿自己,还要按照如今的金价赔偿自己。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陈某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不仅提供了涉案项链购买记录,还提供了项某女儿捡走其项链的监控视频以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
其中接警出工作登记表记载,陈某报警声称在办证件拍照时放在该处的一条周大福金项链遗失,后去监控室查看监控。经我所查看监控后发现系被项某女儿捡走,我所联系项目及其女儿与报警人陈某协商。协商后项某表示其女儿已将捡到的项链扔掉,其不愿意承担过赔偿费用,后告知报警人陈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面对陈某的控诉,项某表示自己女儿当天确实在政务中心捡到了一个项链,但是是在地上捡到的。
自己女儿捡到之后也没跟自己说,随手用餐巾纸包着放在了车后座的把手里面,第二天回乡下的时候,扔出去了。丢在了人家种菜的农田里。
派出所查随后查看了监控,但是监控是抓拍监控,只能看到监控下的一小段,不能看到整条路,也没拍到丢的过程。
因为自己始终没有看到过项链,没办法确认当天陈某丢的就是自己女儿捡到扔掉的那条项链。
另外,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没有保管好自己的东西,让一个捡到东西的小朋友来负全责,也是不合理的。
法院怎么判?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认为虽然项某抗辩无法确认捡到的项链就是陈某所有,但根据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监控视频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陈某的项链遗失后,被项某的女儿捡到并遗失具有高度盖然性。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项某的女儿在拾得遗失物项链后未妥善保管导致该项链灭失,但其系未成年人,项某作为其在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另,陈某自述其将项链取下放到窗口桌上,但由于事发场所办事流动人员较多,陈某自身也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财产,其应将项链放至包内或其它由其直接控制的地方而不是公共场所的桌子上,因此其也存在部分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过错情况以及陈某的实际损失,酌定项某赔偿陈某损失2500元为宜,最终判决项某限期赔偿陈某25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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