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县法院双石法庭联合双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工伤赔付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自贡某公司员工朱某某入职不足半月即在作业中意外坠落,导致腰部等多部位受伤。因双方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问题一直未解决,双方对赔偿金额及付款期限分歧较大,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朱某某表示:“我受伤后一直没有上班,也干不了农活,还需要休养,长期没有经济来源,我要求依法对我进行赔偿。”
“公司也了解你的困难,但是赔多少,怎么赔,你先谈下看法,我们也需要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负责人如是说道。
调解+普法
办案法官敏锐捕捉争议焦点,针对双方对法律规定的认知不足,于是启动“调解+普法”模式:一方面以法为据,系统阐释工伤认定流程、赔偿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的法定差异,通过“法律条款解读+典型案例参照”帮助当事人建立合理预期;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员同步开展情感疏导,运用“背靠背”调解法缓解对立情绪,通过“赔偿金额梯度协商方案”逐步缩小分歧。
最终,在法理与情理的双重作用下,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企业承诺于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14万元赔偿款,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该案件的成功调解是荣县法院推行“法庭+组、村、镇+两所+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工作模式的实践缩影:法院司法权威为调解提供法律支撑,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经验则让调解更贴近实际、更具操作性。二者优势互补,既高效化解矛盾,也为当事人节省大量时间和诉讼成本。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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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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