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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梅·新“枫”丨未成年人骑车载人撞伤老人,赔偿责任谁来担?

近日,富顺县法院板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伤老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被告方当场筹集资金支付赔偿款,原告方即申请撤诉,实现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未成年学生小吴(化名)骑行电动自行车搭载同学小熊(化名)出行途中,不慎撞伤路边散步的76岁的刘爷爷(化名)。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爷爷因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爷爷将小吴及其父亲吴某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案件涉及“一老一小”两个特殊群体,且当事人均为同村村民,遂决定先尝试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小吴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其同学小熊的奶奶所有,随即与车主小熊奶奶取得联系。法官一方面向小吴父亲和车主熊奶奶释明法律关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车主将车辆交给未成年人驾驶,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法官也积极与原告刘爷爷沟通,了解其恢复情况,希望其考虑到被告方的实际经济状况,适当放宽赔偿条件。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小吴父亲及车主熊奶奶均表示愿意赔偿。最终,各方来到板桥法庭调解室内达成调解方案:由小吴父亲承担赔偿款16100元,车主小熊奶奶承担赔偿款9000元。当场小吴父亲在其亲戚的帮助下筹集齐了资金,与熊奶奶一起向刘爷爷付清赔偿款,刘爷爷收到赔偿款后申请撤诉,此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富顺县法院板桥法庭始终秉持“三农速裁”法庭品格,高度重视农村地区“一老一小”权益保护问题,老年人行动不便,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都是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纠纷发生后,法院积极介入,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解决,让“纠纷一次性解决”落到实处,也让“和谐友善之风”吹遍乡间田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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