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故意伤害他人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2025年7月7日,74岁的李某某与83岁的罗某某在广场打“升级”扑克游戏时,因计算分数发生争执。情绪激动的李某某随手抄起自带的折叠桌击打罗某某,致其受轻微伤并住院治疗。事后,荣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处罚。
然而,当罗某某联系李某某索要医疗费用时,李某某却认为已缴纳的500元罚款已涵盖赔偿责任,拒绝支付。耄耋之年的罗某某无奈之下,只得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473元。
法院解纷
荣县法院受理本案后,李某某拒不配合文书送达。承办法官多方查找,最终在其常活动的广场当面送达了法律文书。考虑到被告年逾古稀,法官主动联系其子女,耐心释法明理:行政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而民事赔偿责任是对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填补,二者并行不悖。李某某的伤害行为侵害了罗某某的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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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官多轮沟通疏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赔偿罗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000余元。协议达成后,在法官见证下,李某某当场支付赔偿款并向罗某某诚恳道歉,两位老人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没想到起诉后这么顺利就解决了问题,拿到了医疗费,刘法官真是帮了大忙!”拿到赔偿款的罗某某连连向法官道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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