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自己是第三方公司工作人员,免费帮助村民完成社保卡激活,但附带开展自己的业务,却不说明业务的操作流程和目的……11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于近期公布了上述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史某某(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5607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史某某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已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6070元(已履行)。
图据图虫创意
据悉,今年3月,新疆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7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底,被告人史某某与陈某甲合作开展“拉新充场”业务,即帮助商家拓展新用户,按流程完成下载、注册、推广等任务,以此赚取酬劳。2024年1月,二人先后在网上接到了微信昵称为“摘星”发布的“QQ发1”业务和微信昵称为“西岸”发布的“视频号扫码”业务。“QQ发1”业务,是使用他人手机号码向指定号码“***************”发送短信数字“1”,帮助因未实名认证导致QQ无法使用的用户用他人手机号进行绑定解封,每完成一单可获利15元;“视频号扫码”业务,是开通、设置好他人微信视频号后,将对方提供的“二维码”进行扫码,对方就可操作他人的微信视频号发布广告,每完成一单可获利25元。
为完成上述业务,被告人史某某和陈某甲计划到人员集中的乡村开展业务。为了能顺利获取村民注册信息等,史某某提前与乡村干部对接,谎称自己是第三方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免费帮助村民完成社保卡激活,同时会附带开展两个自己的业务,但并未说明两个业务的操作流程和目的。
2024年1月至2月2日,被告人史某某在网上招聘到买某、阿某1、艾某1、阿某2、谢某、热某1、喀某等数十名兼职人员,让他们分别到喀什市乃则巴格镇、帕哈太克里乡开展工作。工作期间,史某某提前到乡村对接,对接好后由村(社区)干部带兼职人员到村(居)民家中,兼职人员以第三方工作人员身份,声称来帮助激活电子社保卡,继而在激活过程中,使用村(居)民手机完成“QQ发1”解封业务和“视频号扫码”发广告业务,并将发送短信的手机号及验证码、登陆微信视频号等完成业务的信息发送到史某某的微信工作群,每完成一单业务可从中获利4元。村(居)民对史某某等人利用其手机完成该两项业务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 史某某通过“QQ发1”解封业务非法获利42945元,通过“视频号扫码”发广告业务非法获利13125元,共计56070元。案发后,史某某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56070元。
庭审中,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史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自愿认罪,愿意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的民事责任,并已实际履行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607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对公诉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承担“赔偿损失、删除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赔礼道歉”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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